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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 | 關于土壤方面的問題咨詢與回復(一)

發布日期:2020-09-23 00:00 來源:http://www.daily-reviews.com 點擊:


問:在風險管控地塊上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建設后如何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管?

答:根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的規定,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應提出后期環境監管要求,一般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后期環境監管要求參照HJ25.5-2018執行。


問:項目為電鍍廠,配有電鍍工藝,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項目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為I類項目,項目位于專業電鍍基地內,周邊的土壤環境敏感程度為不敏感,占地規模小型,根據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為土壤2級評價。項目內及項目周邊土壤評價范圍200米內均為硬化地面、已建成的廠房、道路及沿馬路邊的零星綠化樹(綠化樹均種植在已經硬化的地上,僅樹干四周留有約0.1m寬的未硬化土地)。土壤二級評價需對占地范圍內去4個監測點,評價范圍內(占地范圍外200m內)取2個監測點進行現狀監測。鑒于項目如果取樣監測,則會破壞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響的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滲效果,增加土壤被污染的風險。因此,為避免破壞防滲層,保證現有土壤防滲措施的有效性,項目是否可以不做土壤現狀監測?

答: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土壤評價,若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的,可采取拍照證明并在環評文件中體現,不進行廠區用地范圍的土壤現狀監測。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向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咨詢。


問:環境影響評價中土壤評價對周邊調查范圍如何劃定?

答: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7.2 調查評價范圍”的要求確定項目的調查范圍,如項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氣沉降及地表徑流,且居民點位于影響評價范圍(最大落地濃度范圍)內,則應判別為敏感,反之則判別為不敏感。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也可徑向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咨詢


問:生活垃圾滲濾液濾干后的污泥是否屬于危廢?請幫忙給出具體的證明資料。

答: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一般首先查詢《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若名錄中有即屬于危險廢物。若名錄中沒有,但具有相應的危害特性,須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生活垃圾滲濾液濾干后的污泥雖不在名錄內,但有一定的危害性,建議開展鑒別。


問:4個項目,在同一地塊,均為新建項目。4個項目的原輔料、生產工藝及產品均一致,僅建設單位不一樣。生產工藝涉及酸洗,根據土壤導則定為二級,現能否將4個項目視為一個整體,只開展一個土壤現狀監測?因為考慮到實際情況,產品工藝等一致,且用地的土壤性質狀態等也基本一樣。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對于基本因子,評價工作等級為二級的建設項目,若掌握近三年至少1次的監測數據,可不進行現狀監測;引用數據因滿足7.4.2和7.4.3的相關要求,并說明數據有效性。對于特征因子,應至少開展1次現狀監測。對于所述項目,應分別至少開展1次特征因子現狀監測;對于基本因子,可以引用數據,但應滿足導則要求。


問:我司屬于五金制品生產加工,設有噴漆工藝,原料為水性油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修訂版),屬于二十二、金屬制品業-67 金屬制品加工制造中其他(僅切割組裝除外)類別,別,應編制報告表,但是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錄第53項,金屬制品加工制造中有電鍍或噴漆工藝的,環評類別是報告書,對應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是III類,而其他類別屬報告表的,對應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是IV類。地下水導則表格備注內容顯示:本表未提及的行業,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后,較本表行業類別發生變化的行業,應根據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程度,參照相近行業分類,對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進行分類。請問,我司屬報告表類別,鑒于名錄已更新,能否以納入地下水IV類來執行?還是因有噴漆工藝,須按地下水III類執行呢?

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金屬制品加工制造”類中“其他”項目應編制報告表,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企業主要從事五金壓鑄件的生產加工,生產原料為鋁合金、鋅合金,生產工藝為壓鑄成型、人工去批鋒、攻牙、整形、質檢、包裝。產品五金壓鑄件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按第1號修改單修訂)中的C33金屬制品業-339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3392有色金屬鑄造,那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是否屬于制造業-金屬制品-其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Ⅲ類?還是屬于制造業-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及非金屬礦物制品-有色金屬鑄造及合金制造,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Ⅱ類?

答:有色金屬及其合金鑄造的各種成品、半成品的制造企業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C3392有色金屬鑄造”業,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中的“設備制造、金屬制造、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類別,該類別中“有電鍍工藝的;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的屬于I類項目,“有化學處理工藝的”屬于II類項目,“其他”屬于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結論是否應有時效性?環評報告的結論其實是有一個時效性,時效5年,5年內不動工建設,那就得重新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因為周圍環境存在一定變化。那么從技術討論上說,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否也應有一個時效性,因為做土壤調查時也要考慮周邊企業對這塊地的影響,才可以下結論。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是否應該重新修訂備案?因為5年內周邊環境也存在一定變化。當時的報告對這塊的土壤污染狀況結論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狀況。周邊環境的污染物大氣沉降及地下水受影響,這是一個變化因素。建議地方是否應當出臺一些法規,類似應急預案、環評的結論具有一個時效性,規定一個期限內該地塊不開發建設,重新修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

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 〔2019〕47號)明確了評審的有關原則:1.整體性原則。要從整體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審查各環節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前一環節報告是否能夠滿足本環節工作的要求進行評審。如:評審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

“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問:涉及噴漆的設備制造和金屬制品加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進行評價。附錄A的表A.1說明“有電鍍工藝的;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的“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應判定為I類項目。請問:請問噴漆是否屬于有機涂層?應歸為哪一類項目?謝謝!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設備制造、金屬制造、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類別中“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的屬于I類項目,噴漆屬于使用有機涂層。

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企業主要從事五金制品的真空鍍膜加工,主要工藝是半成品工件清洗烘干后上掛具進入真空鍍膜機鍍膜,并無使用化學溶劑,也不涉及化學處理工藝,那么他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中是按照“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歸為一類呢?還是按“其他”歸為三類?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五金制品真空鍍膜加工項目可歸為土壤環境影響評價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想咨詢請教問題如下:1、對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的地塊,應將其移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清單”,這個權限是區縣級環保局還是市級環保局操作的,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上在什么環節移除?2、環保部門在受理申請人遞交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執或材料簽收表之類的?謝謝

答:您好!1.對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地塊,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上傳評審材料后移出調查名錄清單。2.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申請,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執行,不出具受理回執。受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是否出具受理回執,請咨詢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問:同時使用水性漆和UV漆的項目在土壤評價中屬于幾類項目?假如單單使用UV漆是否還是屬于I類中的使用有機涂層?

答: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中的使用有機涂層的項目屬于I類項目。使用水性漆的項目,可歸為“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中的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在地塊的土壤環境調查中,涉及到一個建筑垃圾分揀破碎站,從事活動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中C4220非金屬材料和碎屑加工處理行業,具體工作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分揀,破碎,成品(沙料,石料),生產時間約一年左右,車間面積約4800㎡,建筑垃圾分揀區域、成品堆放區域等約6000㎡,生產區域的硬化層厚度在0.5m以上,堆放區域硬底化約0.2m。該建筑垃圾分揀破碎站環評批復明確其不涉及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等;另訪談得知,其建筑垃圾主要來自周邊舊村改造項目。在疑似污染地塊管理辦法中,明確疑似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等生產經營活動用地。請問,在對該區域的初步調查中,是否可以按照非疑似地塊(不小于6400㎡)布設取樣點位?

答:您好!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公告 2017年 第72號),初步調查階段布點要求原則為: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


問:某項目行業代碼為C3990 ,屬于國家“二十八、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84、通信設備制造、廣播電視設備制造、雷達及配套設備而制造、非專業視聽設備制造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全部”類別,有涉及酒精清洗劑清洗工藝,會產生少量清洗廢水,進入儲罐收集拉運處理,不外排。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附錄A,項目屬于“K機械、電子-83電子配件組裝-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II類。項目位于工業園區內,周邊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為不敏感,園區內均為硬化地面、已建成廠房、園區道路及零星綠化樹。按導則要求地下水III類項目應進行監測,但鑒于項目若取樣監測會破壞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響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滲效果,增加地下水被污染風險。因此,為避免破壞防滲層,保證現有防滲措施的有效性,項目是否可以不進行地下水現狀監測?

答:建議您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判定評價等級,按照相應評價等級要求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點應主要布設在項目場地、周圍環境敏感點、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對確定邊界條件有控制意義的地點。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質監測數據,基本水質因子可在評價期內補充一期現狀監測;特征因子在評價期內需至少開展一期現狀監測。若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的,可采取拍照證明并在環評文件中體現,不進行廠區用地范圍的土壤現狀監測。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主要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在開發區、自貿區、專業園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要求及生態環境轉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其環評與區域規劃環境實施聯動,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等內容或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中已有內容或資料,無需另行編寫或調查。


問:有個建設項目,有用到溴甲烷進行檢疫熏蒸消毒,在考慮這個項目產生的溴甲烷是否涉及大氣沉降影響,以確定影響評價范圍。因為溴甲烷屬于揮發性較強的氣體,不溶于水,過去常用于土壤熏蒸消毒,這樣是否可以考慮溴甲烷易揮發,不易在土壤中產生殘留污染,而把這個項目對土壤的影響類型定為不屬于大氣沉降影響的類型。(因為如果不考慮大氣沉降途徑影響,項目影響范圍內是沒有敏感目標的)

答:建議您參考《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點位布設技術規定》 進行確定,其中需要考慮大氣沉降的行業包括:08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26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27 醫藥制造業;31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32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電池制造);77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危廢、醫療廢物處理) 78公共設施管理業(生活垃圾處置)等。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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