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 | 關于土壤方面的問題咨詢與回復(二)
發布日期:2020-09-23 15:48 來源:http://www.daily-reviews.com 點擊:
問:1、金屬制品加工工序中涉及淬火和回火工序,使用淬火油,淬火油主要成分:礦物油:80~85%,催冷劑5~10%,抗氧劑2~8%,光亮劑2~8%。該工序屬于HJ964-2018的表A.1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中的I類還是III類?2、HJ964-2018的表A.1中的“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中熱處理的界定,是不是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采用化學處理工藝,使用化學溶劑且涉及重金屬”的熱處理的才歸為表A.1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中的I類?3、使用水性漆的項目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是什么?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使用水性漆的項目和金屬制品加工工序僅涉及淬火工序的項目,可歸為“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中的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名錄》102項,污染場地修復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請問地塊修復方案已經通過專家評審及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在污染場地內進行污染場地修復工程,是否還需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名錄》102項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再開展修復工程,謝謝。
答: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該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應在開工前辦理相關環評手續。
問:我公司的生產工藝如下:拌料--注塑--燙金-噴漆--包裝出貨,其中噴漆是部分是少部分油性漆、大部分是水性漆,是否是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附錄A中“其他行業”的IV類項目。如果不是 請問是屬于附錄A哪個類別。請明示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有電鍍工藝的;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為Ⅰ類項目,“有化學處理工藝的”為Ⅱ類項目,“其他”為Ⅲ類項目。建設項目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不在本表的,可根據土壤環境影響源、影響途徑、影響因子的識別結果,參照相近或相似類別確定。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標準里面很多都對柔性填埋場做出細致標準規定,但是剛性填埋場依然沒有太多細致標準規范內容。1、請問是否意味著廣東新建安全填埋場必須使用剛性填埋,還是說只要按照標準規定,可以繼續使用柔性填埋?(已經審批或者建設完畢的填埋場是否需要由柔性填埋場改為剛性填埋) 2、目前涉及到安全填埋場建設文件,請問具體有哪些最新的相關文件,請以表單形式列出,最好附上具體文件內容。
答:您好!1.新填埋標準分不同填埋結構規定了相應的建設和管理要求,要求對于地下水位高、軟土區等特定地質條件如需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必須采用剛性填埋,并沒有說新建填埋場必須使用剛性填埋結構?,F有柔性填埋場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但對現有填埋場提出了入場、運行、污染物排放、監測等方面的新要求。
2.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建設相關文件,目前主要有環發〔2004〕75號《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和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2014)。危險廢物填埋管理,請嚴格按照《固廢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執行。
問:有一電鍍廠,現擴建一個五金車間,需編制報告表。請問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附錄A,本項目的項目類別應該按全廠情況(擴建前+擴建項目)判別是“51、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有電鍍工藝”Ⅲ類還是只按擴建項目(五金車間)來判別屬于“51、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其他”Ⅳ類呢?同問,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964-18)附錄A,本項目的類別應該是“制造業—有電鍍工藝”屬于Ⅰ類還是“制造業—其他”屬于Ⅲ類呢?
答: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附錄A,第51項“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項目中編制報告表的項目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為IV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附錄A,若本期項目屬“制造業”中的“其他”類項目,則按III類項目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項目從事汽車保養維修及洗車服務(有噴漆工序),行業類別屬于O8111 汽車修理與維護,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項目是否屬于“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中的其他,為Ⅳ類項目,可不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本項目主要從事生產洗衣液(瓶裝)、洗手液(殺菌)和消毒劑,本項目屬于C2681 肥皂及洗滌劑制造,,屬于單純的混合和分裝,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中注釋:僅切割組裝的、單純混合和分裝的、編織物及其他制品制造的,列入Ⅳ類。項目是否屬于為Ⅳ類項目,不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答:兩個問題所咨詢項目均可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及其注1~2判定項目類別以及開展相應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中Ⅳ類建設項目可不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若項目行業特征、工藝特點或者規模大小等涉及其他方面的,應綜合對項目類別進行判定。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向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咨詢。
問:請問,未曾開發利用的新填土地塊(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商業、辦公、旅館業用地),出讓前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需要明確的回復,十分感謝。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未利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在出讓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變更為其他用地的,可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地塊開發過程中應關注土壤污染風險,如發現土壤污染痕跡,應暫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問:項目為工改工,改造前不涉及重點企業行業,改造后涉及電鍍行業,位于肇慶,用地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前取得了不動產權證書,但由于各種原因地塊計劃本年度方才動工建設,該地塊是否可以直接辦理建設施工手續動工建設而無須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未對非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提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
問:我司生產的產品為變壓器、電感器,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名錄歸類為“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行業”,主要生產工藝為繞線、裝支架、焊錫、裝配鐵芯、含浸、烘烤、外圍裝配、激光打碼、測試、包裝等,目前計劃辦理遷建環評。我主要想確定一下,我司所屬行業在《環境影響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中,是否能歸類為最后一項“其他行業”?
答:您好!所述行業屬于《環境影響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中的“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
問: 企業主要從事金屬制品加工生產,生產工藝僅為拋光,生產過程會產生少量的拋光粉塵,請問,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中的“制造業-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該項目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是屬于哪類(I、Ⅱ、Ⅲ)?另外,基于“Ⅱ類”為“有化學處理工藝的”,如何理解“I類”中“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和“Ⅲ類”中“其他”?謝謝!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I類項目中“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指金屬制品業有表面處理或熱處理的項目,包括有電鍍工藝的、使用有機涂層(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的、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等,但不包括“有化學處理工藝的”。III類“其他”指不屬于I類、II類的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您好,想咨詢一下一個運轉20多年的垃圾填埋場(不具備歷史環保手續)想開展封場工作,應對應哪個行業類別?應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里面的哪個環評類別?
答:您好!垃圾填埋場封場項目建議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02項“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問:請問此前未被開發利用,屬于首次劃撥用地,且用途明確為市政道路工程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需要明確回復,十分感謝
答:您好!未利用地開發為市政道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開展調查的范疇,可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議在地塊開發過程中關注土壤污染風險,如發現土壤污染痕跡,應暫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問:有一個生產銅配件的項目,生產工藝主要為機加工、超聲波清洗(堿性清洗劑)、焊接、真空退火。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的規定: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的,屬于I類項目,需進行土壤評價,并進行現狀監測。但是本項目真空退火爐的熱源為電,充氮氣保護,且是在銅件清洗后進行真空退火,退火的目的是去應力,該環節并沒有廢氣產生,沒有污染土壤的途徑,請問該項目是否能不考慮土壤評價?
答: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該項目屬于III類項目。建議企業根據項目類別、占地規模及土壤環境的敏感程度等綜合判定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根據評價等級,開展相應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您好!我公司目前主要生產加工五金配件,現擬新增一條淋漆(原料為水性漆)生產線,車間地面已硬化,請問還需要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制造業-金屬制品-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的原則布點進行土壤現狀監測嗎?盼回復,謝謝!
答: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項目應根據項目類別、占地規模及土壤環境的敏感程度等綜合判定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開展相應的評價工作。需開展現狀監測的其布點原則應遵循“7.4.2”的要求。若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的,可采取拍照證明并在環評文件中體現,不進行用地范圍的土壤現狀監測。
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問: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擬對廠內的工業廢水處理站進行擴建,不涉及主體工藝的變更,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在對項目類別進行判定的時候,應該按其附錄A中表A.1中的汽車制造判定為I類項目,還是按本次環評的評價內容--工業廢水處理判定為II類項目?
答:您好!項目僅對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實施擴建。根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及其修改單,其環評類別屬于“97 工業廢水處理”類,故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應為“工業廢水處理”類,屬II類項目。
問:你好,省領導!我司項目位于東莞立沙島精細化工園區(地下會環境敏感特征為不敏感),新建1根化學品管線(甲醇或汽油),管線長約1800m,從相鄰廠經過公共管廊到達我司庫區,年輸送量很小,約2萬噸,管線僅在鄰廠和我司庫區設置收發球筒和閥門,項目產污節點或泄露風險事故主要在收發球筒和閥門(類似線性工程站場)??紤]到項目管線較短、在已建成的廠區和公共管廊鋪設、產污節點或泄露風險事故主要在收發球筒和閥門等因素,(1)根據地下水導則,項目地下水以產污點或泄露風險事故的收發球筒和閥門按站場確定調查評價范圍,其余管線按照線性工程確定調查評價范圍(200m)。(2)根據地下水導則,不考慮產污,項目全部按照線性工程確定評價范圍(200m)。請問上述(1)確定調查評價范圍是否更合理?考慮到項目管線沿線有未搬遷的村落,地下水評價范圍可否擴大到基地周邊未搬遷的村落(同一水文地質條件)?懇請解答,謝謝!
答: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應包括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以能說明地下水環境的現狀,反映調查評價區地下水基本流場特征,滿足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為基本原則。線性工程應以工程邊界兩側向外延伸200m作為調查評價范圍,穿越水源保護區是,調查范圍至少包含水源保護區;站場的調查范圍可參照“8.2.2.1”執行,如站場的調查范圍采用自定義法確定調查評價范圍,則需說明理由。